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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包括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
1、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2、繼受著作權人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具體如下:
1、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2、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3、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4、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6、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7、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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